宜兴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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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市首个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我市首个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首个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
  为提高房屋租赁双方的安全意识,维护双方权益,该《办法》明文规定四大类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此外,《办法》还规定,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体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对房屋出租的管理主体和权责进行了明确。属地镇政府负责本区域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需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办法》还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将自有房屋或他人所有的房屋同意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由单位统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查验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等规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等。
  (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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