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依法打击老赖瞒天过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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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华报业网讯 (王勇)为逃避债务,溧阳一公司老板机关算尽,将股权转让给了八旬岳父。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了判决。作为溧阳市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无锡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宜兴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史某返还原告公司29.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并查询了史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强制执行到

新华报业网讯 (王勇)为逃避债务,溧阳一公司老板机关算尽,将股权转让给了八旬岳父。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了判决。

作为溧阳市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无锡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宜兴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史某返还原告公司29.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向被执行人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并查询了史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强制执行到位15620元。

为逃避债务,史某于2015年12月28日将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其84岁的老丈人,并至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审理中,史某的亲属代其向申请人无锡某科技公司归还了10万元,并就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到案后,被告人史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家属能替其支付部分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依法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再此,法官提醒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老赖",如果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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