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斗气”竟动手 宜兴“路怒症”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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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驾驶汽车在路口掉头,险些与车后来的电动车相撞,本是行车路上有惊无险的一幕,但这事发生在90后郑某身上,却演变成了一次惨痛的教训。2015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郑某驾驶汽车送朋友至宜兴新街街道某小区。在路口掉头时,由于车速过快,郑某没有顾及车后方驶来的电动车, 一个急刹车,两车险些相撞。驾驶电动车的小马因此吓了一跳,将电动车拦在汽车前,嘴里嘀咕了几句。见此情景,郑某的怒气瞬间爆发,他下车从后备箱取出一根长约60公分的棒球棍,一棍打中了马某的头部,马某摔倒在地后,郑某又补了两棍。路人围观报警后,郑某才意识到自

驾驶汽车在路口掉头,险些与车后来的电动车相撞,本是行车路上有惊无险的一幕,但这事发生在90后郑某身上,却演变成了一次惨痛的教训。

2015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郑某驾驶汽车送朋友至宜兴新街街道某小区。在路口掉头时,由于车速过快,郑某没有顾及车后方驶来的电动车, 一个急刹车,两车险些相撞。驾驶电动车的小马因此吓了一跳,将电动车拦在汽车前,嘴里嘀咕了几句。见此情景,郑某的怒气瞬间爆发,他下车从后备箱取出一根长约60公分的棒球棍,一棍打中了马某的头部,马某摔倒在地后,郑某又补了两棍。路人围观报警后,郑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他将受伤的马某移至路边,等候警察到来。

事后,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并深深忏悔,获得了马某的谅解。经法官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郑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马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05914元。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郑某与伤者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对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今天,司机开车上路很容易受负面情绪影响,小矛盾引发大冲突,“路怒症”的情况越发普遍。面对复杂多变的道路交通环境,驾驶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年轻气盛并不是犯罪的说辞,带着怒气开车引发严重后果,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行车切忌冲动,礼让换来安全。(何逸 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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