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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胚胎案大逆转 法院:司法不是迁就

2014-09-21

淘壶人系列报道:

江苏宜兴夫妻身亡后遗"试管婴儿" 权属引争议

无锡双独夫妻车祸身亡 失独老人争夺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胚胎争夺案大逆转 失独老人获处置权

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昨天,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兴胚胎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走到了镁光灯下,回溯该案的二审过程。据介绍,该案一审、二审至今,无锡法院实时关注民意动态。“司法关注回应,回应民意,但不是迁就”,二审合议庭成员在答记者问时这样表示,将透亮的审判思维、态度、历程一并展示到民众面前。

【法律属性如何确定】 尊崇“顺天理,存人伦,敬法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谈及本案的冷冻胚胎的属性时,说到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冷冻胚胎的属性的确定,成了本案的基点,如何从司法的角度来填补法律空白,成了本案处理的出发点。

合议庭成员受理了这个案件后,不断收集相关的资料,研究了理论界、生物界的看法,尤其收集了一审判决后民众的观点。在合议庭成员张圣斌的办公桌上,厚厚一沓集结成册的论文,是人大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等业界研究者对于胚胎属性确定的观点。一审判决后,7月份学术界在北京召开的针对案情讨论的材料亦在其列。甚至今年2月美国徳州的类似判例也被拿来作为参考。这桩案件中,夫妻双双去世,只留下2岁的儿子,11枚冷冻胚胎存世。法院判令胚胎由医疗机构保管,等唯一继承人成年后决定处理。

本案中将冷冻胚胎视作物到生命的过渡存在,所以在归属问题的处理上,以“顺天理,存人伦,敬法律”为原则,综合基本的法理、法律精神,从人理、情感、特殊利益的保护出发。“关于冷冻胚胎‘可继承’的说法存在误区”,继承针对的是物,而卫计委认定,冷冻胚胎是物到生命的过渡存在,具有特殊性。

【权利归属如何判断】 二审结果秉持了“开放式”态度

二审结果大逆转,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时永才院长不避谈,他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是错,二审并不一定完全对,不过是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只是我们的开拓,遇到了司法尴尬。”

二审判决尘埃落定,4位老人享有对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法院把冷冻胚胎予以老人监管、处置,但是在判决书明确限定,老人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这就解决了网民所关心的,法院判决是不是支持了今后四位老人可以自己代孕,或请他人代孕的问题。”张圣斌表示,对于代孕问题法律没明确规定,但是卫生部的“办法”得遵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受伦理、道德的制约。

“对于胚胎今后怎么处置,这超出了法院判决的范畴,是老人自身的事情。”时永才强调,法院秉持了一种开放式的态度,也许今后冷冻胚胎这一新生事物,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观念的转变,会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届时代孕或许跟某些国家一样具有合法性。“也许有一天,在社会公众都能接受的情况下,法律会作出回应,4位老人的心愿也许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

【多说一句】判决书不是一张板着的脸

二审判决书获得不少法律从业人士的好评:“破法言法语沉疴”、“感叹号在判决书中并不多见!”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融合情理法,司法文书的书写上“作出了尝试”。时永才表示,法官严肃,不代表判决书就是一张板着的脸,作为载体既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应体现法官温暖的智慧。“今后的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既要融合法理,也要体现人文关怀,而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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