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案外承租人,开展强制清场腾房行动。此次行动中,1名企业负责人因妨害执行被依法拘留。
被强制清场的是江苏冠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冠豪公司)。说来话长, 冠豪公司租的这块地方以前是属于宜兴市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兴隆公司)。可是在2017年7月18日,兴隆公司这个地方被法院司法拍卖,9月27日,上述资产的财产权已经归买受人恒龙公司所有。
可是一直到2017年11月27日,冠豪公司始终未与“新房东”恒龙公司签订任何续租协议,且一直占用部分厂房、办公室,就是不肯交出来。
针对此情况,11月29日上午8点,执行干警赶到兴隆公司厂区内的办公大楼4楼进行强制清场,此时冠豪公司员工还在办公室内正常办公。执行法官当场表明身份并要求他们立即携带个人物品离开。执行法官和法警随后对办公区域和厂区内的办公设施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清点搬离,并依法对妨害执行的冠豪公司实际负责人储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此次行动在2小时内就顺利完成厂房和办公区域的强制清场,依法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表示,虽然承租人租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其租赁权并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承租人在法院依法下达限期搬离的裁定后,拒不离开已成功被司法买卖的房产,其行为属于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对妨害执行的承租方实际负责人实施了司法拘留。
法官同时呼吁,希望其他有类似情况的租赁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法配合执行,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够及时腾退交付房屋。如因此而造成损失,应当依据租赁合同依法向出租人主张赔偿。